最近台灣有一則新聞,是有關於國民黨團打算提案,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將易科罰金的條件放寬,從原本的「只有犯本刑為五年以下的輕罪,在受到六個月以下的輕判時才可易科罰金」變成「只要受到六個月以下的輕判,就可易科罰金」,不再考量所犯之罪的輕重與否,法務部長王清峰為此還去請求民進黨團一定要出來擋此案。不過好笑的事,民進黨現在才立法院是絕對的少數,真的要擋應該也擋不過國民黨的絕對優勢,有媒體在戲稱這種法案,形同歐洲中古世紀「贖罪券」的台灣版。
這則消息,讓我想去查一下「贖罪券」的英文應該怎麼稱呼,結果如下:
贖罪券:indulgence
不過在網上也有看到寫成 indulgentia的,這個indulgentia我在英文上是查不到,它其實是拉丁文,真的要用英文表達的話,我個人是會用indulgence這個字。
中世紀天主教會贖罪券的推出,引起不少的評批,最著名的就是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宗教改革運動(Protestant Re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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