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2010

該賞還是該罰?

自由時報4月16日登了一則新聞:"同窗拒通匪  台商共諜栽了"。講一個台商花了一年多的時間,遊說在國安局工作的同窗投靠中國,同窗後來向單位舉報,將投共的台商逮捕。


乖乖裡個咚,依報載,那個共諜細胞一共接觸該名國安局人員11次之多,國安局人員居然是一年多後才舉報,會不會神經太大條啊。


舉報,是正確的,但是依我看來,遲來的舉報尚不足以掩蓋掉之前一年多不舉報之過。而且國安局的反滲透工作,也作得太爛了吧,一年多來11次的接觸,都沒有主動查覺出來,相關反滲透單位廢掉算了。


這則新聞,當然是國安局要放出來的,不然媒體也不可能得知。好啦,問題來了,依照釋放新聞的正規操作,國安局應該要放出下列的訊息:「該名台商開始接觸國安局人員後,國安局人員隨即向上級舉報,經過一年多的持續追縱、布線,檢調國安單位於今年二月收網,逮捕該名從事間諜工作之台商…。」這樣子,這位國安人員個人的忠貞顧到了,國安局的顏面也保住了。


為何國安局沒有依正規的操作手法來放新聞,裏面的疑竇,就由大家來自由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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