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2010

張安箴縱放人犯?

曾經演過「阿扁」的北檢女檢察官張安箴又上新聞了。


但這則新聞的背後,有一個問題想請問一下這位張安箴檢察官。


依我國現行的法律,這女的可以這樣子就去墮胎嗎??


從新聞和網上的背景資料看起來,應該是不行的。張檢在知道那女的沒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可以墮胎的法定事由,又自行墮胎後,怎不依職權告發啊??別忘了妳依刑事訴訟法,發現有犯罪事實時,有告發的義務。(墮胎的議題,在美國也是吵很久,這裏僅就張檢應該要遵守的法律來討論,不是要討論墮胎的議題)


本來想連去張檢的部落格看一下她的原文,耶???!!!!關站嘍???!!!!


靠,這個小女檢的抗壓性也太差了吧。


之前在某個案子上受到檢察官學長的關說,張安箴在無名寫文幹譙,引發媒體的注意後,把文章都刪了,這次沒幹譙人,卻又把整個站關了。



從她的行事作風看來,她很愛出風頭,但出了風頭,又抗壓性太低,馬上躲回龜洞裏。想幹譙關說者,就不要怕爆料後反彈回來的壓力,怕這個壓力,當初就不要寫。這就好比阿扁想要絕食抗議,就不要吃東西,真的怕餓,就不要把絕食抗議拿出來當兒戲,而且還三次,昏倒。從這點來看,派她去演阿扁,是找對人了。


至於張安箴這次為何關站?我的猜想是因為她在文章中洩露了他人的隱私。她把承辦案件的細節,例如,那個跑去墮胎的準新娘,到底傳了什麼簡訊叫她的準老公去死,還有他們吵架的原由等等,公佈在自己的部落格裏。網上有人在她關站前,把原文copy了下來,可參考"原來吵架是需要練習的"。


喂,張安箴,拿了錢(國家的薪水)不辦事(依法告發違法墮胎),又把承辦案件的細節,以侵害他人隱私的方式拿出來寫文章成就自己,妳到底視法律為何物啊(個資法、刑法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看妳很愛上綜藝節目,妳改行去當藝人算了,別賴在檢察署裏領人民的錢,當破壞法紀的米蟲。

2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妳不用請問檢察官啦 妳來問我啦 妳不夠格啦

怎麼不依職權告發?妳懂個雕? 我們法律人 都事先情理法 而門外漢都先法理情

公路上塞車 且紅燈 救護車在後方 闖紅燈犯法阿? 妳為什麼還讓救護車過? 雖然有阻卻違法事由 這就是講情理阿

妳會落井下石嗎?雪上加霜要承辦檢察官這樣做是否欠缺罪責上的期待可能性?

換作妳是司法官妳會告發? 那個女的是妳家人親人妳來做給我看啦?

妳是邏輯有問題嗎?不討論墮胎罪勒 學說 有一部露出說 全部露出說 獨立呼吸說 ....等多項學說

依據判斷 檢察官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 不起訴處分阿 為什麼? 有的即使是懷孕 還是不構成犯罪阿

因為學說阿 妳家要這個認為 妳管要麼多? 關站沒辦法啦 人家是女生啦 因為檢察一體原則被上司逼得啦

人家要揭發隱私 那是民是人格權的問題 又沒指名道姓 侵害了誰的法益具體指明阿?

侵犯隱私妨礙秘密刑事上的罪責 妳管那麼多 檢察官尚有 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得被害者承諾 推定的被害者承諾 阻卻違法

再來依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或字代表什麼?兩者擇一 例. 是或否 對吧?

因 1.懷孕 或2.生產 , 影響 1.其心理健康 或 2.家庭生活者。

2.因為生產導致影響行為人家庭生活,這不是阻卻違法事由是這是什麼?

小孩生下來有父親? 那位準新娘下半輩子的幸福? 那位女士要苦撐一個家庭?

你如果不懂 就少在那批評 多唸點法律

還有 這篇文章 有公然侮辱 張安箴 之虞 妳不想吃官司 就改一下你的用詞

匿名 提到...

還有個資法我忘了反駁

刑法不能溯及既往 資勒 資給我看阿?

刑法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第一. 憲法大於刑法

憲法賦予人言論自由
與刑法上之懲戒有基本權衝突

第二.檢察官是否構成依刑法第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第1項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構成阿? 依據該文章標題 與立法意旨不符

他只是想告訴大家一些事情 希望不要造成遺憾 立法意旨 是他不能洩漏職務上的秘密

而秘密 成立要件又必須達到不可告人

他沒說是誰 而是舉個例子 侵害的
是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
墮胎也是很多人會去的阿 怎麼會不可告人
那醫生怎麼辦?剁完胎暗殺他喔?
全世界就那個一準新娘在墮胎阿?
全世界就這個事件會去墮胎阿?
妳可以知道有影射 妳給我舉證阿?

匿名 提到...

少在那誤導大眾 支持妳言論的 請先看過我的

說法 再給我表示支持該文章 不要盲目的支持

不爽中的不爽 我不是喜歡用匿名啦

我沒什麼相關帳號

匿名 提到...

妳有句話很好笑

依我國現行的法律,這女的可以這樣子就去墮胎嗎??

哇賽.原來門外漢看完條文都能直接告訴我們答案的
我學刑法多年都還沒辦法那麼神
妳都那麼神了 那林山田.甘添貴.蔡墩銘.林東茂 他們怎麼辦? 乾脆都當妳徒弟?

Vincent 提到...

隨胎的女子,依張安箴所提到的故事內容,並沒有取得社工、醫生的家庭與心理憑估證明來佐證其未婚夫自殺後,身心上、家庭生活上不適合繼續懷孕、生產。

要作出身心、家庭生活方面的評估,不是短時間可以完成,更不是檢方可擅自決斷。依張安箴的文章,該女子已挺著大肚子,依相關程序作完評估,小孩子早就生下來了。

匿名人士還自稱是法律人,呵,職權告發都搞不懂,哈哈哈,應該是自封的法律人吧。

連闖紅燈這種行政罰都拿來刑法的案子中相比擬,程度可見一般。就算拿這個不如流的例子來說好了,警察的裁量有開單與否的裁量和開單後撤銷與否的裁量。反觀檢方的裁量,不論是起訴與否的裁量或求刑上的裁量,都是在告發/告訴之後的事情。要求公務員在發現有犯罪嫌疑時依職權告發,從沒聽過有法律人反對的,除了這個自稱是法律人的匿名人士以外。

只敢用匿名漫罵,膽識與水準也不過如此。

張安箴對本文有意見的話,也請張檢用其名義提出。

墮胎罪存廢,自有討論空間,但並非本文重點。張安箴在她的職務立場,就是要適用法律,她還沒大到可以一己之力作出法律存廢的判斷。不但張安箴如此,連這位匿名人士也一樣。

匿名 提到...

我是路人甲阿怎樣? 一個看不下去的路人甲

第一段.張安箴的文章已不存在.而且是屬於構成要件該當後的舉證.從默示的行動上客觀上可得而推知,

其未婚夫自殺後,身心上、家庭生活上運作有障礙且顯有困難。

備註:行為人既然拿掉小孩,當然是墮胎既遂.

檢方的裁量,不論是起訴與否的裁量或求刑上的裁量,都是在告發/告訴之後的事情。要求公務員在發現有犯罪嫌疑時依職權告發

對方已經著手完成犯罪既遂若依職權告發,有辦法舉證?

妳說的對檢察官確實要依據公訴程序才阻卻 但是我說過了 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 對方失去心上人了還對行為人提起公訴?

我程度沒多好啦 電妳卻是剛剛好


連闖紅燈這種行政罰都拿來刑法的案子中相比擬,程度可見一般

援用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7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蘇俊雄

意見書中對 行政法上的義務行為 明確指出 是附屬刑法

針對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立法者能否選擇以刑罰作為其制裁方式,亦即形成
所謂的「附屬刑法規範」 (Nebenstrafrecht)

附屬刑罰為何? 就是廣義的刑法 而狹義是指普通刑法

這是基本的 你懂嗎 你懂嗎 可見一般 每一本刑法的書翻開第一頁就是講這個阿 大哥?

我的程度一般 妳的程度在哪?

我告訴妳法律是最小限度的道德 縱然我今天是司法官我也會依據比例原則最小手段不違背憲法23條的精神放過犯罪行為人

對方指是婦女耶 又不是大尾的流氓 只會起訴婦女 賺業績阿?

1.2段又是舉證的問題

再來

援用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文章

刑事案件除由自訴人自任原告,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以外,都要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實施偵查犯罪。
案件經過偵查程序,所掌握的"證據"都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的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的規定,就要對被告作出不起訴的處分。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依據刑事訴訟法251必須有所得"證據"阿 證據在哪? 妳知道我殺人阿證據呢? 同理 墮胎"證據"呢在妳家?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項 因為生產導致影響行為人家庭生活 阻卻違法 導出刑事訴訟252條第九項 法律免除其刑

這不是不起訴這是什麼?

她還沒大到可以一己之力作出法律存廢的判斷

聽妳再放屁 這是通過司法官考試 經過訓練 出來 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職權

起不起訴 告不告發 都是由檢察官判斷

匿名 提到...

還有更正 並沒有廢不廢存的問題

只有主觀起不起訴的問題

因為他不是立法者

他認為不起訴 應予以尊重

還有謾罵 我是沒謾罵妳啦

我只有形容上較激動而已

得充為謾罵我看也只有那屁字

沒辦法妳鬼話連篇嘛?

匿名 提到...

補充說明

不論附屬刑法 普通刑法 特別刑法

都是刑法 行政刑罰也是如此

而刑法又稱為刑法法規

還有我程度一般阿 大法官他對刑法認知程度

跟我一樣耶 不然大法官給妳當?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妳害我笑了

Vincent 提到...

呵,匿名又程度不好,還想電人?哈哈哈

就說存廢問題和檢方依法的公務員義務是兩回事,還要硬扯在一起。我的文章和回應中,也沒對存廢作討論,只有你一直繞在那,要繞你自己去繞吧。

打了一大堆,你只把書本上和考試的東西東抄一段、西扯一段,看來你也只有這種水準了。

法律對張安箴所賦予的期待--依職權告發,也不必扯那麼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用的是「應」。

扯什麼附屬刑罰、證據…,連「得」和「應」都分不清,唉…台灣法律系真的設太多了。

匿名 提到...

妳是沒看到更正處嗎?

是阿 241應告發 非告發不可
都在偵查庭吧?偵查庭誰的場子?我記得檢察官的吧?

程序整個跑完 裁量權在誰? 檢察官阿?

偵查,乃檢察官為提起或實行公訴,而調查犯人及證據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設其規定。以檢察官,為其偵查機關,並以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為其輔助機關(刑訴二二九~二三一)。偵查,係因檢察官之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因告訴、告發、自首固勿論;即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亦應即開始偵查(刑訴二二八)。稱其他情事,如現行犯之逮捕、相驗、移送或報告、報紙之登載、社會之傳說等是。偵查,應不公開(刑訴二四五)。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除不屬其管轄者,應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訴二五○),或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刑訴二六一),或犯人不明,於認有應不起訴之情形以前(刑訴二六二)外,應依其偵查之結果,就該案件分別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

參見陳樸生


先告發241>偵查288>起訴/不起訴

都知道自己會不起訴了 還去偵查?

自找麻煩?上述沒依照程序跑完確實是職務上的疏忽

但是呢 如果今天那個準新娘是妳母親妳就不會在這說風涼話了

要他去承受的不只是失去丈夫還有墮胎刑責

丈夫的死與墮胎動機有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並非婦女本人有法敵對意志

妳只看到法律妳沒看到犯罪行為人可憫恕之處

我告強調的是 程序不跑完檢察官有錯

但是這些裁量範圍 都在他手上 

還沒到院方都是檢方說的算

所以管妳 告發 還 偵查 

就是不起訴 

我最瞧不起的就是妳這種只會找婦女麻煩
不敢找大尾的玩的人 

我只替婦女說話 並非那位檢察官

別人就是喜歡不起訴 爽阿 妳管那麼多?

爽阿 爽阿?

Vincent 提到...

笑死了,告發後,分案分到誰手上還不知道咧,張安箴也好,匿名的這位人士也好,還能預測分案後偵查的結果哦??!! 哈哈哈

死讀書,唉,還跑來這抄寫刑訴教科書哦,哈哈哈哈

果然滿腦子就是理論和考試的東西

匿名 提到...

這位板主 看來實體法、程序法都有待加強外

還欠缺實務經驗

聽過檢察一體原則這個陋習嗎?

上命下從還能關說

所以案子分到誰有差嗎?

關說一下就好了阿?最好抽到的是學弟或學妹是吧?不然抽到學長姐也能陳情阿?

我能預測結果無罪

妳大標題就沒預測 還定人有墮胎罪?

匿名 提到...

對妳?我還不配用到六法

對妳?我還不用教科書 我只是尊重智慧財產權
並載明出處 好讓妳查閱

要讓我翻六法還讓妳在這猖狂?

Vincent 提到...

哈哈哈,不要又扯遠了

連關說都出籠嘍

哈哈哈哈

書呆子之外,又滿腦子走後門

本來這個匿名人士要幫張安箴說話,現在又暗指張安箴會為這個墮胎的女子關說,還說這是檢方的常態,哈哈哈哈,笑死人了

匿名 提到...

看來這位板主 沒多少法律概念又愛批評法律

講的盡是一些扭曲事實和未發生的臆測

眼光淺短 不過如此 見縫就愛插針

還有無盡的幻想空間

看到妳就像看到那抽象化類型化而不存在於法條中的不法構成要件要素

套句電玩術語,妳乾脆砍掉重練?

哈哈哈哈哈哈

還是妳唸過法律只是被當的很慘?

匿名 提到...

貼心小建議

人物重創的時候

麻煩把實體法程序法都點到滿

不然我們會有代溝

還有多出去打怪 因為妳需要實務經驗

Vincent 提到...

哈哈哈哈,匿名抄書童,法律講不過人,就開始人身攻擊了,哈哈哈哈

匿名 提到...

連別人叫妳重讀也能曲解人身攻擊

妳還有什麼不能詭辯的?

誰輸誰贏 留給大家做判斷阿

讓大家看看你的無知

連實體法都弄得不清不楚的人很難相信妳會多有知

頂多拿 分案 這種非法律議題必要支點來糖塞

充其量不過是實務的 情況

然後就說自己贏了?

匿名 提到...

故事到了尾聲 我們來做個總結吧?

1.論檢察官瀆職罪 成立與否?

A 不成立.因檢察官有(裁量權都在他身上)

所以 罪是這樣跑的.看好喔?

首次 1."應"告發(僅構成要件) 必要

次要 2."得"不起訴(阻卻違法) 非必要

妳該不會以為告發事檢察官 不起訴是院方吧?

哦 原來妳知道都在檢察官喔 那就對啦?

懂了? 然後妳這個天才說 他犯罪?

誰說 告發 偵查 調查 不起訴不能同一人?

誰教妳的? 叫你的指導教授出來阿?

1.告發、2.偵查、3.起訴、4.不起訴5緩起訴 的職權

不會因為分案而喪失職權 更不會因為A檢察官或B檢察官 來分別有無職權

因此 不管抽籤分案 也好 怎樣分案也好

只要他是司法官 就行

成不成立 那是院方 我的觀點啦 是不會

實體法賦予阻卻違法事由、罪責事由過多 難以非難

如:刑288第三項

承如妳文章所說 有告發義務 我們不扯遠

我的看法啦 為什麼要為一個可能不起訴

又可能無罪的事情去浪費司法資源?

婦女做的事情有那麼可惡?

是阿 從這篇文章能知道

妳是一個道德限度最小
又是一個喜歡浪費司法資源之虞的人
我今天終於知道司法官是怎麼過勞死的

案件是怎麼積壓的 一堆不讀書的害的

我還拿刑訴教科書勒 妳拿的是刑訴漫畫書吧

還是妳 因為法律常識在國中考一百分

就在這發表了?

我援用大法官的話補充效力說我抄

援用學者妳也說我抄

所以妳覺得大法官是智障妳比他們強?

我抄刑訴教科書?沒耶 我抓點印象出來講而已

學者寫的東西嘛? 難道學者都是智障嗎?

妳比他們強嗎? 別怕 我知道妳民法總則沒念

好 所以告訴妳 民法 雖然該條文是指契約

但是該判決指的不僅是契約

而是文字真意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要旨謂:「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所以叫你砍掉重練 我只是叫妳回頭讀過阿?

妳以為我講不贏在叫囂?

我還知道你中文學不好

所以我在順便告訴妳

所以妳覺得大法官是智障妳比他們強?

這句叫設問法 沒謾罵妳啦

雖然妳真的邏輯 和理解力有待加強

我很同情妳阿

哈哈哈哈

如果禁不起批評 妳就少去批評別人 做好你自己 多唸點書

Vincent 提到...

哈哈,連應和得都分不清楚的傢伙,先把中文練好啦,不必扯太多,哈哈哈哈

好好哦,有人一直來衝人氣,哈哈哈哈

匿名 提到...

打錯妳就那麼高興阿?

更正是刑訴252的 應

檢察官 251 應 告發

檢察官 252 應 不起訴

兩個都是起訴法定主義

妳可以主張251我就不能主張252?

次要 2."應"不起訴(阻卻違法) 也是必要性不起訴

說過了我手邊 沒任何法律資料含六法 所以憑印象回答 所以妳很爽?

可笑至極 只看251沒看252

我學只學一半 看下一代的年輕學子 連甚麼叫起訴法定主義都不知道了吧

我打錯的地方會更正 會重新說明 至少不像妳

沒念書 死不承認

最後忘了告訴你

在追訴期完全過完 並沒說應"立即"告發 檢察官才真的 縱放

否則 還是在他的追溯時效內 都能告發

可能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或案件

而法承辦下一個 就憑這點

妳就是最大的汙衊者

可笑 知道 應 跟 得

卻不知道252 的應

起訴法定主義 唸一半

文章主觀 斷章取義起訴法定主意 以偏概全

自打嘴巴

Vincent 提到...

哈哈哈哈

不但「應」和「得」分不清
又把「告發」和「不起訴」混為一談

真的是中文都學不好了,還談法律
哈哈哈哈

沒學過法律的其他讀者,看這幾個中文字,也知道不一樣吧,只有不學無術的這個無聊人士,一直要把不一樣的東西扯在一起

哈哈哈哈,好好笑

匿名 提到...

我比較認同 "匿名" 的說法
因為 "匿名" 一開始就點出關鍵"期待可能性"

板主 假設你是那個新娘 但你沒墮胎, 之後 子女都長大了,懂事之後,子女問妳"爸爸怎麼死的?"
你也老實的說"爸爸的死是因為我發了一封簡訊,叫你爸爸去死,他就自殺了!"

這樣的畫面,我實在無法想像!!

我只懂一點法律啦!!你們說的也都有各自道理(法律本來就各有各的看法,不然哪來的這麼多理論)不過...
上課時,老師一直告訴我們現代刑法已從"應報刑"慢慢轉成"教育刑",起初我不認同,但他說了一句話讓我接受這觀念,他說:每個人(或親人)都有可能變成被告...."所以想想換成是我,可能也和這位可憐女士一樣,把孩子拿掉....
以版主說的這例子,表示版主萬一遇有類似遭遇後,能把孩子生下來,一個人照顧一倍子,並承受公婆不諒解妳,孩子恨你,那我真的很佩服你,但你不能期待大多數的人都能和你一樣吧!

還有對剛痛失3位摯愛的人的女子,在她傷痛萬分之餘,又將她起訴,會不會造成她也自殺了!!(因為她內心應已認為是她間接害死她未婚夫,你又起訴她,讓她更確定人事她害死的),種種複雜因果,若單以"法"來論,那乾脆將檢察官這職位刪除,改以電腦化作業,到時只要將犯罪事實輸入電腦,而不論前因後果,法院就可加以審判...犯罪論的第三階也刪掉,(那真是太棒了,我可以少讀一些了),豈不就合版主之意!天下也公平了!!
天下本無絕對公平之判斷(交由上帝),因為每個人本不可一概而論,(例如連"詹"的犯罪機會一定比我們小),只求相對公平吧!!!

johnson08168 提到...

我比較認同 "匿名" 的說法
因為 "匿名" 一開始就點出關鍵"期待可能性"

板主 假設你是那個新娘 但你沒墮胎, 之後 子女都長大了,懂事之後,子女問妳"爸爸怎麼死的?"
你也老實的說"爸爸的死是因為我發了一封簡訊,叫你爸爸去死,他就自殺了!"

這樣的畫面,我實在無法想像!!

我只懂一點法律啦!!你們說的也都有各自道理(法律本來就各有各的看法,不然哪來的這麼多理論)不過...
上課時,老師一直告訴我們現代刑法已從"應報刑"慢慢轉成"教育刑",起初我不認同,但他說了一句話讓我接受這觀念,他說:每個人(或親人)都有可能變成被告...."所以想想換成是我,可能也和這位可憐女士一樣,把孩子拿掉....
以版主說的這例子,表示版主萬一遇有類似遭遇後,能把孩子生下來,一個人照顧一倍子,並承受公婆不諒解妳,孩子恨你,那我真的很佩服你,但你不能期待大多數的人都能和你一樣吧!

還有對剛痛失3位摯愛的人的女子,在她傷痛萬分之餘,又將她起訴,會不會造成她也自殺了!!(因為她內心應已認為是她間接害死她未婚夫,你又起訴她,讓她更確定人事她害死的),種種複雜因果,若單以"法"來論,那乾脆將檢察官這職位刪除,改以電腦化作業,到時只要將犯罪事實輸入電腦,而不論前因後果,法院就可加以審判...犯罪論的第三階也刪掉,(那真是太棒了,我可以少讀一些了),豈不就合版主之意!天下也公平了!!
天下本無絕對公平之判斷(交由上帝),因為每個人本不可一概而論,(例如連"詹"的犯罪機會一定比我們小),只求相對公平吧!!!

johnson08168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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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提到...

墮胎何去何從,一直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因為,吵到天光也沒有結論。

整個故事的背景,也難道只有懷孕女子一個人的事嗎?

自殺者的背景,我是沒花什麼時間去找,而且就看過的網路資料,說實在的也不多。他如果是獨子,而老父老母就是想留下這個腹中的骨肉,這時我相信在法律外的社會糾葛會更多。

現行的法律不是沒有機會給懷孕女子路走,但可惜的是,從有限的資料判斷中,她應該是沒有依法走完。

司法官絕對不可能如電腦一般,簡單地input and output,法律制度的設計,本來也不可能只靠電腦來研判。但是他們要替人「網開一面」,總也要「掰」一個可以講得過去、且遵循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最近搞得沸沸揚揚的司法官公正性、可信性的爭議,永無止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