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版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之草案條文及修正理由如下:
在蔡版的草案條文中,新增了選罷法第43條第5項,當選人發生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而無法任滿原職時,當選人應退還選舉補助款:
- 當選其他公職
- 當選無效確定
- 轉任政務官
但是對於當選人「自願離職」的情形,例如: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後自願離職,或日後有立委因轉任政務官以外的職務而自願離職,則沒有返還補助款的規定。此外,對於「被罷免」、「任期內死亡」者是否要返還補助款,一樣沒有規定。這些問題,在後續的修法過程中,可以再加以討論。
在退還競選補助款之外,其實「不分區席次」的問題,也是有討論空間。
不分區席次最大的問題,是政黨票和區域候選人的票,是分開投、分開計算的,我猜這也是蔡版沒有去動不分區席次的最主要原因。
但是我相信這和一般人的法情感有點不合,就像民進黨目前在幾次立委補選後,區域立委的席次有增加,但是不分區立委的席次還是一樣,有不少人就覺得這樣子「怪怪的」。
解決不分區席次在區域當選人補選後產生的問題,方法有二:
第一,把政黨票拿掉,就用區域候選人的得票數,來計算不分區分配的比例。區域席次補選後,不分區席次的分配比例,應重新計算。
第二,如果要維持政黨票的制度,那在區域候選人補選時,政黨票也重投。這樣子,也是合理的,讓先前提名買票賄選、雙重國籍或有其他問題候選人的政黨,在補選時,也重新接受民意的檢驗,如果民意還是要讓它過關,那也是當地民意的決定,如果民意打算用選票懲罰該政黨,這也是該政黨應得的報應,誰叫它之前提了不適當的人選。
最後,就是補選費用的問題。如果政黨提了不適當的人選(買票賄選、雙重國籍…等),造成日後的補選,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行政支出,是否應由提名失當的政黨來支付? 這個問題,要修選罷法的話,其實也可以拿出來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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