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大話新聞中,有高雄的陳小姐 Call in,問到:像王齡嬌這樣子倒車撞人,難道沒有其他法律責任嗎?
節目中,與會來賓是沒有提供法律解決的途徑。
其實,不是沒有其他法律途徑,而是王齡嬌是國民黨籍的,在台灣司法「遇藍會轉彎」的情形下,高雄地檢署當然是不會有任何動作。
如果,王齡嬌是民進黨藉的話,那我們就來猜猜高雄地檢署會有什麼偵辦動作。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簡稱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王明知是自己倒車撞人,而故意向警方提供不實之事實,使處理之警方登載在肇事記錄上,此行為顯然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最少這份不實的假筆錄足生損害於被王所撞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有受到財產損害之虞)。
王齡嬌於第一份筆錄完成後,犯行即已既遂,就算王後來道歉、警方也更正肇事記錄,王還是既遂了。否則,這條乾脆廢掉算了~!! 因為,任何提供不實資料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的犯罪只要一被抓包,都用道歉、更正、重新製作來處理,不必論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那這條罪將會完全派不上用場。
如果王是綠營的話,我猜雄檢應該會馬上拿這條來搞她。
==
延伸閱讀:
咦~這不是說要退選的王齡嬌嗎?
==
2010年,美西時間10月20日 5:34PM,補上該段大話新聞之畫面:
2 則留言:
請問你最近有收到什麼關於這個的通知嗎?之前也有發表和她有關的文章,被警察通知說明了說~
沒有。
王不怕多吃一個誣告,就來吧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