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008

陳雲林離台後,警政署KUSO記者會

(Q1)
記者:
「請問署長,陳雲林這次是以什麼身份訪台?」

署長: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立法精神,『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該法第一條)所以本署將陳雲林認定為『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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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記者:
「為何是『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呢?」

署長:

「因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陳雲林屬於中國特有之野生動物,依法應符合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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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記者:
「此次陳雲林來台,桃園國際機場、圓山飯店、晶華酒店及中山北路一帶進入前所未有的管制,請問法源依據何在?」

署長: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所以陳雲林固定出沒之處所,我們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劃定為保護區,而他臨時變更行程的路線,我們是依同條第三項認為有緊急、必要之情事,逕行變更保護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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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記者:

「陳雲林來台期間,發生多起警方侵入飯店房間(例如:圓山、老爺)及私人營業場所(上揚唱片)之情事,引起各界諸多討論,想請問一下署長的意見?」

署長: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所以警方為執行保育計畫,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我們一切都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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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記者:

「很多民眾反應,他們有表達言論的自由,警方應允許民眾接近陳雲林、向陳雲林揮舞國旗或向陳雲林嗆聲,警方大範圍的保護,有執法過當的嫌疑。而且很多民眾也在質疑警方如此限制民眾言論自由,甚至行動自由的法律依據何在?」

署長: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對陳雲林的『接近』、『揮舞國旗』或『嗆聲』舉動,已符合本署所認定之 『騷擾』或『虐待』行為,尤其是將陳雲林困在晶華酒店八小時的事件,已是嚴重的『虐待』行為,故本署將此等行為排除或禁止,乃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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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記者:

「為何警方可以在陳雲林的行經路線,延路沒收、毀損國旗?」

署長:
「依本署所接獲的情資顯示,有一小撮極端人士打算手持國旗捕殺陳雲林,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陳雲林看到國旗會發狂衝向國旗,欲毀之而後快,所以國旗在這一小撮極端份子的獵捕行動中,已成了『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所以警方可以依法將國旗這種『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予以拆除並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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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記者:

「立法委員葉宜津之助理張永昌,飛身撲向陳雲林的座車,並潑撒毒奶,警方會以何罪名將之移送法辦?」

署長:
「張永昌就是我剛剛提到那一小撮要獵捕陳雲林的份子之一,他的行為已是著手『獵捕』行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二、使用毒物。毒奶是我們認定的『毒物』,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根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張是在保護區(晶華保護區)內犯罪,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明文:「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不過好險張永昌沒有獵捕成功(不然我的烏紗帽就不保了),所以只能依同條第三項論以『加重違法獵捕宰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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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記者:

「除張永昌之外,其他以行動、聲音『騷擾』或『虐待』陳雲林者,將如何處置?」

署長:
「對於諸多嗆聲行為,本署已展開約談及偵訊動作,查明事證屬實者,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移送法辦(違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保護區內犯之者,加重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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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記者:

「署長,民進黨本來準備了十八套劇本要針對陳雲林,不知道署長事後對民進黨諸多行動的評語為何?」

署長:
「民進黨真的很不用功,明明我們警方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可以作這麼多事情了,他們還一直抨擊我們違法濫權,所以民進黨的法治素養應該要再加強才行。警方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真的讓民進黨沒有一套劇本得以漂亮演出,不過在這段期間,我們也是很怕民進黨想到破解方法,那就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之一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很好用是沒錯,但也不是沒有漏洞,不過好在民進黨很不用功,並沒有發現這個有利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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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
記者:

「署長還有什麼話要說的嗎?」

署長:
此次維安工作很多民眾誤會是戒嚴行為,其實只是一個單純的保育行動,而且警方的所有作為都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作為依據,以往我們在野外實施此法時,都沒遇到什麼問題,可能是民眾久居都市,對此法比較陌生,日後我們會加強此法的宣導,讓民眾更加了解《野生動物保育法》,以減少警民衝突,落實民主法治。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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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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