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行動藝術團」成員在台泥大樓前遭到警方違法逮捕、拘禁(俗稱的「三個小女生事件」)自訴案將要開庭,在司法程序啟動之餘,有一個想法也在心中形成,那就是「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
公權力的行使,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警察權的行使。長久以來,警方不當使用警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時,民眾訴諸法律行動遇到的第一個問題都是:「我不知道當時打我(或其他違法行為態樣)的那個警察是誰?」這種指認上的困難,不但讓民眾權益無法尋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也讓少部份的不肖員警有恃無恐、恣意妄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但未揭露警察編號,尚未達到本條項「表明身分」的程度。身穿便服,但戴著一頂警帽或套上一件刑警背心,這些情形,一樣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
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在探究立法原意下,可得到上述「揭露警察編號」的解釋,但在實際案例的觀察上,我們可以清楚地認知到現行規定對人權的保障是不夠的。因為歷來警察違法使用警力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簡單地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民眾根本不可能在混亂的警方施暴行場,單憑看到警察的那一身制服,就可以清楚指認出違法施暴者的身分;更別幻想便衣警察會在施暴時,會作出「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種幾近腦殘的舉動。
不能簡單、清楚指證出施行警察權的個別警察, 有什麼關係呢??告訴大家,關係還真不小,如果無法指證到底是哪個個別警察動手的話,你可能被違法打死了都求償無門。陳匪雲林犯台期間,民視記者蔡孟育被鎮暴警察持警棍痛毆和台北市議員周威佑被警察打傷左眼、血流如注這兩個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這兩位被害者,一個是知名電視台的記者,一個是民意代表,和尋常百姓相比,都算是相對上有權力的人,最少是較有「緝凶能力」的人,但是對他們施暴的警察,到現在依然逍遙法外,我個人的看法是永遠抓不到,為什麼? 就是因為被害人無法簡單、清楚地指認出施暴的個別警察是誰。現場一片混亂,而且可能有數個單位在場共同執勤,沒辦法指認出動手的個別員警,案子就永遠破不了,該個別員警所屬單位的權責,就永遠無法釐清。或許有人會說:「由分局長、市警局長或警政署長來負責就好了呀。」但是很抱歉,這種說法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施暴者的民、刑事責任,還是要明確地訴追到施暴者本身才行,沒有把施暴者繩之以法,正義永遠無法實現;況且這些首長原則上只負行政或政治上責任,從陳匪雲林犯台後,下令施暴的警政首長紛紛「高昇」的情形來看,要他們負起行政或政治責任,比登天還難。
「人民把使用武力的權利讓渡給國家,由國家依法律來行使武力。」我相信這是在憲法層次談論警察權時,最常被引用的基本概念。在這個概念下,人民不得恣意使用武力,而警察也才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正當性。當人民受到警方武力對待時,當然有權知道對其行使武力的警察是誰,這個「知道對象的權利」甚至應該被認定為人民讓渡出武力行使權的前題,也就是說,「要我讓渡出武力行使權,OK沒問題,但前題是請告訴我,你是誰! 否則你對我亂行使武力,我向誰討啊?!」又例如:我有一項權利,某人想要買斷我的這項權利,但總要告訴我買家的資料,否則這份權利轉讓契約連簽都無法簽署。
再換個角度來思考,現代的國家行政,常被引喻為「提供服務」,國家就像一個大企業,對人民提供各種不同的服務,這些服務就是國家所提供的「商品」,警察權的行使,是諸多商品服務的一種。在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的架構下,企業主必須清楚標示商品的產地、成份、有效期限…等等資訊,同理可證,當人民如同「消費者」在接受「警察服務」這項商品時,當然有權利知道「商品的相關資訊」,而「到底是誰在行使這個警察權」就是屬於必須明確標示的基本資訊之一。
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法令,在上述的論證下,明顯規範不足,無以落實人權維護:
一、身著警察制服,只能靠其臂章上小小的警察編號上加以辨別身分,警方執勤時常常排成「人牆」,只有站在人牆最左邊的倒楣鬼,他左上臂的臂章才有可能被看到;而且臂章屬於棉質,幾經洗滌後,會出現字跡不清的情形,再加上警方施暴的場合,一定很紛亂,縱使現場有媒體採訪,拍攝到的畫面根本不可能去明確指認個別行凶者。
二、在諸多警方行使暴力的場合,行凶的警察是身著便服,再套上一件「刑警背心」或一頂「警察帽」,甚至是全身便服,連背心、帽子都省了,唯一能和「警察」扯上關係的部份,就只是「他站在警察堆裏」。此時完全看不到臂章,受害民眾不但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搞不好連「對方到底是不是警察」也不能百分之百確定。依前述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解釋,這種未揭露警察編號而行使警察職務的行為,嚴格來說已經違反此條項之規定。
三、制服員警還是有很多方法歸避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的「撇步」,例如:警察在全副鎮暴裝的情形下,連臉都看不到了,更別說想看到藏在鎮暴裝下的臂章號碼。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從2009年元旦升旗的抗議行動中,我們發現「警方變聰明了」, 因為陳匪雲林犯台期間的警方暴行,很多民眾自行拍照、攝影,記下施暴員警的臂章編號,然後提出法律訴訟,警方為了「自保」,在元旦升旗的驅離行動中,幾乎全體穿上「警用雨衣」,讓臂章號碼消失在雨衣之下。這種「以物品遮蓋臂章號碼」的情形,嚴格來說,亦違反前揭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之義務。
(2009年元旦升旗,警方身著警用雨衣驅離二位抗議婦女的新聞)
(引用自YouTube: richardfeline)
站在「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這個角度,相關警察法令應儘速加以修正,例如:
一、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中,「警察行使職權時,最少應表明身分至揭露警察編號的程度」這個概念應由目前的「立法原意」提昇至「立法明文」,並增訂違反者之罰責(後詳)。
二、警察編號不應只出現在制服左上臂那小小的臂章上,應該在制服的正面清楚標示,也就是民眾和警察面對面時,就可以一眼清楚看到這個編號,不必刻意彎到警察的左邊,然後瞇著眼睛去看那一排被洗到爛掉的小字。
三、警帽、警用背心、警用雨衣、鎮暴衣、警用頭盔、盾牌上,均須標示警察編號(實際的設計可以再討論,例如:如何作到可以抽換編號,又不易掉落),且標示必須清楚、明顯,並立法明定相關標示之標準,以落實警察執行職權必須揭露身分的原則。
四、違反揭露義務者(包含以警用雨衣或護具,遮蓋警察編號之情形),其行為非屬於合法公權力之行使,簡言之,就是一種違法使用武力的行為,其處罰當然要以刑責相繩。上級長官以命令要求下屬違反揭露義務執行職務時,若因此無法訴追個別施暴者時,由上級長官直接對受害者負起相關民、刑事責任。
或許有人會說:「這樣子,警察執勤時會畏首畏尾,會有心理壓力。」我只想說:「人民把使用武力的權利讓渡出來後,當然有權要求公權力行使者用最高層級的嚴謹度來行使武力,尤其是在針對人民的時候。」任何可以讓公權力行使者,在動用武力時提高注意力、警覺性和審慎度的制度設計,都應該被廣泛討論,並立法落實,如此人權才得以獲得保障,法治國的理想才能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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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菲律賓警方在2008年底,在警槍上綁上封套,以追蹤警械使用情形。因為菲國警察常在跨年時開槍慶祝,造成流彈傷民之事件,為杜此歪風,特在跨年前夕將警槍綁上封套,誰開槍、誰沒開槍,一目了然。這種作法,就是「讓武力使用者更加謹慎小心去使用武力」這個概念在外國警方實務上的具體實踐。
(相關新聞可參考:Yahoo!News的照片新聞, 或 The New York Times:Police Can't Shoot For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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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西時間2010年4月29日發現,上述的 Yahoo! 照片新聞被移除了。如果想看該新聞之照片者,可到路透社去看,請點這。
9 則留言:
好吧,我又要引用了!哈哈
說要早點休息,還是搞到早上,
我看你是在提早過美國時間說!
一不小心,越寫越多,金害
我看你以前寫論文都沒這麼認真,你老闆會傷心窩。
to萊因
誰說的,人家我可是先打了二年的online game,才動筆寫online game的論文。這個「前置作業」所花的時間、金錢和心血,不是外人可以想象的。哈哈哈哈
我得說句公道話,因為制服穿在裡面,外面的鎮暴裝是公用的,鎮暴制服本身就沒有編號了
特種部隊
我也想知道破壞設施是人民還是爆民
依你的推論,如果警察在便服上面繡上警察臂章,是否可以行使警察職權?明顯不行。換個方式來說,如果我拿臂章出來讓民眾看
來顯示警察身分呢?也是不行。再換個角度,便衣刑警執行職權埋伏抓人時,也需要無時無刻秀出證件或在身上穿個刑警背心嗎?
那當然也不行。
所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旨揭立法原意
其實只是要表示執行職權的人確實是警察即可。而非依你的直線式論述所說明,因為一倒推回來就無法自圓其說。
所以制服跟證件其實等同於對警察的認知,而非僅限於狹義的臂章號碼之中,有人會對於路中指揮交通的交警提出要看臂章號碼,
然後才要遵照其指示來行駛車輛嗎?明顯不合常理也不切實際。
是的,民眾有知的權利。但是依照現在科技的發達,現場照個相是很簡單的事,也不用擔心事後找不到人的情況下,還要拘泥於所
謂臂章號碼嗎?其二,制服本身便是公權力的明顯示現,大家看到警察制服就知道要遵守交通秩序,遵守法律。看到消防制服就知道
正在救火或是救護。看到醫生制服就知道誰是醫生誰是護士。所以為了避免搞混,公務人員制服是有法律限制的(刑法第159條冒充
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公然冒用公務 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用你的推論,那我只要在便服上縫個警察臂章就可以行使警察職權了,是嗎?換個方式說,如果穿著警察制服而沒有臂章
就不能行使警察職權了,是這樣嗎?那在路上你看到穿著警察雨衣而看不到臂章在執勤的人,你也不用把他們當成警察了,對吧?
在驅離之前,現場指揮官一定會用廣播,說他是xx分局分局長,現在你們的行為已經違法,我們
即將強制驅離等等,他已經表明身份跟事由,所以他的下屬不需要一一跟你報告他們的身
份,至於如果有人冒用身份,那是他要負法律責任,但警方已經盡告知義務,並不需要每
個人都身上都有臂章或是要出示證件。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5666175.A.4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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