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傍晚,台灣警方於台北市東區將一名美國藉男子馬克李(Mark Lee)逮捕,因為馬克李是一個遭到美國FBI通緝的狎童犯。
台灣警方針對這起跨國打擊犯罪的成果,十分滿意,也在媒體上吹捧了一下執勤的女刑警。
另人不解的是,台灣警方憑的是哪一個法條來逮捕馬克李?
第一,馬克李不是台灣人。第二,他沒在台灣犯罪。第三,從新聞所示,他在美國期間,也沒對台灣藉人士下毒手。第四,台美間也沒有簽署引渡條約。依照台灣法律,警方實在沒有逮捕他的依據。
如果真要幫台灣警方的逮捕行動找一個依據,充其量就是「美方的請求」。當然,你要將「請求」一詞替換為「命令」、「恐嚇」或「脅迫」,悉聽尊便。
逮捕馬克李的行動,就是台灣根本還稱不上「法治國家」的實例。曾和朋友聊起此事,朋友的反應是說:「這個問題沒有人會跳出來反對的啦,因為反對所引起的社會觀感不佳。」哇咧,如果什麼事都要以觀感為依歸,而把法律原則犧牲掉,那台灣乾脆大方地對外表示「我們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是觀感國家」算了。
相同的案例如果發生在美國,美國執法單位絕對不會去作這種欠缺法源依據的「違法逮捕」,但諷刺的是,美國政府卻常常在非美國領土幹出這種「己所不欲,強加於人」的下三濫行徑。美國FBI不是通緝這個馬克李了嗎? 美國真的要搞,應該要先註銷馬克李的護照,這時台灣警方就可名正言順,將這個無權再居留台灣的美國通緝犯遞解遣返,這樣不就皆大歡喜了嗎?
沒錯,註銷美國護照程序非常難,就像李慶安這樣子,當了別國的公職人員,美國都沒註銷她的護照,所以要註銷馬克李的護照,不是一天兩天可以搞定的事。但,這檔事本來就是美國要去傷腦筋的,關台灣鳥事啊?
如果一切要依法來處理,又怕這個通緝犯違害台灣人民,該怎麼辦呢? 別忘了,馬克李是外國人,台灣政府本來就可以基於國家主權,對外藉人士採取境管、居留、簽證等方面的審核,對這種人,台灣政府可以先將其列為「不受歡迎人士」,然後再把他遣返回美國。果真用這個方法的話,2月15日當天台灣政府的作法應當是將馬克李「請」出台灣,而非銬上手銬予以「逮捕」。這樣子和「逮捕」有一樣的結果,但是不會有違法逮捕所造成對法治的重大破壞。
這種以正義、道德為掩護,對法律原則蠶食鯨吞,說實在的,就是一種對法治精神「溫水煮青蛙式的扼殺」。
4 則留言:
「法治精神」(Geist des Rechtstaates)?台灣有嗎,台灣有的是很多學法律的精神…吧。
To 萊因
呵呵,「學法律的精神」哦??!!
我以為你會說「髮痔精神」咧~!!
哈哈
推啦
to Bigburger
哇靠,漢堡大哦,
貴客蒞臨,感恩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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