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請參見本文最後之「延伸閱讀」),大意是一位台灣媽媽,嫁給一個德國人,女兒在德國出生,依照現行法令,她的女兒可以持有台灣護照,雖然她在德國某台灣駐外辦事處幫女兒申請護照的過程,受盡台灣外交官員的刁難,但是,女兒的台灣護照終究是辦妥了。
故事還沒完,當她帶著女兒,以台灣護照入境台灣時,海關居然告訴她,這本護照形同廢紙,因為台灣駐德國辦事處沒有加蓋「入境許可章」,所以不能持這本護照入境台灣。海關人員告知,其女兒將被遣返德國。
最後,好險這個媽媽有帶著女兒的德國護照,海關人員引領這位媽媽,幫其女兒以「德國人」的身分,辦理臨時觀光簽證,始得順利入境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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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篇文章,心中幹聲連連,駐外人員難不成是在外看盡中國的臉色,所以回頭擺臉色給自己的國民看嗎??!!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國家發放護照的行為,不是像發放消費券一樣隨便,護照的發放,是一種「國民地位的認可」,當台灣政府對文中的小女孩發放護照的同時,這個小女孩在台灣的法律上就可以主張她是台灣的國民,該護照就是她身為台灣國民的官方證明文件。我相信這是走遍世界(除了台灣)都行得通的道理,在國際法上也有一定的依據。一個美國人(可自行替換成任何國家,除了台灣),就算全部家當都被偷光光,什麼駕照啦、學生ID啦、服務證啦...全部都沒了,只要他還拿得出他的美國護照,不論他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當他持此護照向美國的官方單位尋求協助、補發其他證件、甚至要求入境美國時,保證美國官方一定是把他當成是「美國人」來對待,他的美國護照,就是他身為美國人的證明。
這個小女孩,持有台灣的護照,在法律上她就是台灣的國民,從沒聽說一個國民要進入自己的國家,還要什麼簽證或蓋什麼章的。駐外單位沒有在小女孩的護照上加蓋「入境許可章」所以這個小女孩不能入境台灣的規定,百分之百有問題,如果是行政命令層級的規範,一定是違法的,如果是法律層級的規範,保證是違憲的!!!!
身為「拒絕自己國民入境」國家的一份子,心中除了感慨,還多了許多無法理解的匪疑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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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一本形同廢紙的台灣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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